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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8月23日府人給字第105036972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辦理。
二、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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