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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施行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8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50371531號函轉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楊琬婷小姐(電話:02-77365937)。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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