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 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11月01日府人給字第105038088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50056799號函辦理。
二、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係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領有待遇或報酬,並實際從事教育工作之人員,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並符合本辦法規範對象之意旨,渠等為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
三、至渠等人員依本辦法第3條及第7條第1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參訪研習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以渠等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
四、檢附來函乙份。
二、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係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領有待遇或報酬,並實際從事教育工作之人員,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並符合本辦法規範對象之意旨,渠等為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
三、至渠等人員依本辦法第3條及第7條第1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參訪研習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以渠等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
四、檢附來函乙份。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