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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 050142366B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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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11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50387654號函轉教育部105年11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2366C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376449788Y0000000_1050387654-Attach1.pdf
376449788Y0000000_1050387654-Attach2.pdf
376449788Y0000000_1050387654-Attach3.odt
376449788Y0000000_1050387654-Attach4.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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