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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 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1月04日府人考字第1050394038號函轉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80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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