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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 (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1月06日府人考字第1050393914號函轉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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