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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理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3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184687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勵要點,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本效以教評會委員擔任之)負責審查,再列冊函報教育處彙辦,以利致贈獎勵金,各校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有漏報情形,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
三、106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06年7月31日止。各項表件(附件6、7紙本正本及電腦檔案各一份(每位老師以單一資料夾儲存)請於106年2月15日前送至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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