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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於106年1月10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 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1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6033271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3544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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