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image

 

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7月05日府教學字第1060361688號函轉教育部106年6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6432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