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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 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 減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9月06日府人給字第1060373828號函轉行政院106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041號函辦理。
二、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檢附上開行政院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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