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7年起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發放事宜,應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01月02日府人給字第1060394799號函轉教育部106年12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91008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撫卹案一經審定後,即發放一次撫卹金及第1年之年撫卹金,其餘年度之年撫卹金,則均於各年度之7月16日發放。至於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後,現行撫卹條例將停止適用,上開按年發給年撫卹金之方式,亦將自107年7月1日起,
改按月於每月1日發放。是以,107年1月至同年12月定期撫卹金之發放,除應符合現行撫卹法令規定外,亦須兼顧未來退撫法令之規定,爰針對依現行撫卹法審定之撫卹案,其107年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規範如下:
(一)教職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且其撫卹案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審定者:
1、一次撫卹金: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於撫卹案審定時發給。
2、年撫卹金:
(1)106年11月30日以前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1月至107年7月間應發之年撫卹金,原應於7月16日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均改於107年7月1日發放。
(2)106年12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之年撫卹金原應於審定時一次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僅得於審定時一次發給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
(3)107年7月以後應發放之年撫卹金,依退撫條例規定,定期於每月1日按月發給。
(二)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完成審
定之撫卹案,發放機關未及於107年7月1日完成發放者,
應於審定時發給一次撫卹金與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
卹金,以及107年7月至審定當月之月撫卹金。其後之月
撫卹金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三)撫卹金計算方式:
1、僅發放年撫卹金者:年撫卹金金額=亡故教職員之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薪x2x5/12(年撫卹金5個基數之十二分之一)x給與月數,最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2、須同時發放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一次撫卹金金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年撫卹金金額依前開僅發放年撫卹金者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一次及年撫卹金金額相加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3、撫卹金領受代表有2人以上,致各應領之撫卹金金額有無法整除之情形時,應於不超過撫卹金總金額前提下,由發放機關協調撫卹金分配事宜。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1份。
二、依現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撫卹案一經審定後,即發放一次撫卹金及第1年之年撫卹金,其餘年度之年撫卹金,則均於各年度之7月16日發放。至於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後,現行撫卹條例將停止適用,上開按年發給年撫卹金之方式,亦將自107年7月1日起,
改按月於每月1日發放。是以,107年1月至同年12月定期撫卹金之發放,除應符合現行撫卹法令規定外,亦須兼顧未來退撫法令之規定,爰針對依現行撫卹法審定之撫卹案,其107年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規範如下:
(一)教職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且其撫卹案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審定者:
1、一次撫卹金: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於撫卹案審定時發給。
2、年撫卹金:
(1)106年11月30日以前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1月至107年7月間應發之年撫卹金,原應於7月16日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均改於107年7月1日發放。
(2)106年12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之年撫卹金原應於審定時一次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僅得於審定時一次發給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
(3)107年7月以後應發放之年撫卹金,依退撫條例規定,定期於每月1日按月發給。
(二)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完成審
定之撫卹案,發放機關未及於107年7月1日完成發放者,
應於審定時發給一次撫卹金與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
卹金,以及107年7月至審定當月之月撫卹金。其後之月
撫卹金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三)撫卹金計算方式:
1、僅發放年撫卹金者:年撫卹金金額=亡故教職員之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薪x2x5/12(年撫卹金5個基數之十二分之一)x給與月數,最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2、須同時發放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一次撫卹金金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年撫卹金金額依前開僅發放年撫卹金者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一次及年撫卹金金額相加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3、撫卹金領受代表有2人以上,致各應領之撫卹金金額有無法整除之情形時,應於不超過撫卹金總金額前提下,由發放機關協調撫卹金分配事宜。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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