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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政院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之要點」第五點及第二 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01月10日府主一字第1070007804號函轉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75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附件資料請逕至新竹縣政府網站/訊息中心/一般公告/主計類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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