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鑑於腸病毒疫情有持續升溫趨勢,為有效解決腸病毒對學(幼)童健康之威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鑑於腸病毒疫情有持續升溫趨勢,為有效解決腸病毒對學(幼)童健康之威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6.17臺體(二)字第0970105687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腸病毒疫情持續上升,遏止擴大流行之可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97年6月10日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在高峰期,為避免其於學校及幼稚園傳染及重症病患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_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10天,違反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處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三、請依教育部97年6月12日台體(二)字第0970105313號函(諒達)持續督導所屬學校及幼稚園加強腸病毒防治教育、宣導、通報及追蹤等措施:
(一)如有疑似腸病毒群聚事件,應立即通知教育處及衛生單位,以利採取相關防疫措施。
(二)腸病毒罹病學童,應請假在家休息,以免傳染給其他人,實際請假時間長短,可依醫師指示,並應持續追蹤、照顧至康復為止。
(三)若有班級停課,學校及幼稚園應加強感染預防措施。
(四)安親班及課後輔導機構等人口密集場所,應特別加強感染預防措施,因此,應透過有效策略,對該等機構人員特別加強腸病毒宣導、腸病毒重症前兆病徵的認知及作好個人衛生與場所環境清潔。
(五)加強學(幼)童時時正確洗手等個人衛生習慣之養成。
(六)注意環境的衛生清潔及通風;流行期間,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儘量不要與疑似病患接觸;兒童玩具(尤其是帶毛玩具)經常清洗、消毒。
(七) 請善加運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開發之宣導資料(掛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dc.gov.tw之「托兒所、幼稚園及國民小學教(保)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
四、檢送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影本、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前兆病徵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二項腸病毒防治措施,呼籲各教(保)育機構積極配合影本各乙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6.17臺體(二)字第0970105687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腸病毒疫情持續上升,遏止擴大流行之可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97年6月10日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在高峰期,為避免其於學校及幼稚園傳染及重症病患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_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10天,違反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處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三、請依教育部97年6月12日台體(二)字第0970105313號函(諒達)持續督導所屬學校及幼稚園加強腸病毒防治教育、宣導、通報及追蹤等措施:
(一)如有疑似腸病毒群聚事件,應立即通知教育處及衛生單位,以利採取相關防疫措施。
(二)腸病毒罹病學童,應請假在家休息,以免傳染給其他人,實際請假時間長短,可依醫師指示,並應持續追蹤、照顧至康復為止。
(三)若有班級停課,學校及幼稚園應加強感染預防措施。
(四)安親班及課後輔導機構等人口密集場所,應特別加強感染預防措施,因此,應透過有效策略,對該等機構人員特別加強腸病毒宣導、腸病毒重症前兆病徵的認知及作好個人衛生與場所環境清潔。
(五)加強學(幼)童時時正確洗手等個人衛生習慣之養成。
(六)注意環境的衛生清潔及通風;流行期間,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儘量不要與疑似病患接觸;兒童玩具(尤其是帶毛玩具)經常清洗、消毒。
(七) 請善加運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開發之宣導資料(掛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dc.gov.tw之「托兒所、幼稚園及國民小學教(保)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
四、檢送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影本、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前兆病徵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二項腸病毒防治措施,呼籲各教(保)育機構積極配合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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