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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電動自行車須依規定審驗合格始能行駛於道路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100年5月24日交安發
字第1001201098號函辦理。
二、有關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相關規範,建議宣導
重點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依規定領有黏貼審驗合格
標章(應黏貼於車頭支架或明顯處),始得行駛道路,違者
罰新台幣1,000元至3,600元整,並禁止其行駛。
(二)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依規定二段式左(右)轉、
遵守行車號誌、行駛於慢車道靠右行駛。
(三)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可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人
行道,不可附載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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