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家長騎乘機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應依規配戴安全帽
說明: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
罰鍰。」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
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
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
(三)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
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
且不可遮蔽視線。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
罰鍰。」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
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
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
(三)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
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
且不可遮蔽視線。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