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D號函辦理。
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教
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 及有效之裁處,並
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
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
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三、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
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
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
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討論議決。
四、復依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所定,性
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處,由核准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
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務請恪遵性平法之規定,明定公平、公正及公
開之裁罰基準,並針對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之行為,予以適
當及合理之裁處。
五、本裁罰基準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
載使用。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D號函辦理。
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教
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 及有效之裁處,並
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
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
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三、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
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
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
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討論議決。
四、復依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所定,性
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處,由核准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
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務請恪遵性平法之規定,明定公平、公正及公
開之裁罰基準,並針對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之行為,予以適
當及合理之裁處。
五、本裁罰基準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
載使用。
附件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D號函辦 理。 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 教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 及有效之裁 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 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 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三、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 小 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 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 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 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四、復依教育部101年10月8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所定, 性 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處,由核准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 罰之。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務請恪遵性平法之規定,明定公平、 公正及公 開之裁罰基準,並針對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之 行為,予以適當及合理之裁處。 五、本裁罰基準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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