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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通報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請全校老師了解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57912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153號函「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如附件
1)。案內第1類案件包含3種類型略以:(1)校園霸凌案件:係指教
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所指校園霸凌行為...(3)少年施用毒品
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6目,少
年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於
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
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六、遭受其
他傷害之情形。
四、又依內政部102年6月10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312號函(如附件
2)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報疑義乙節略以:
倘學校發生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時,
教育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仍應依兒少法第53條等規定進行通報。
五、綜上,若學校發生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
件時,學校須指派專人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進行校安通報,並至
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站或以「113保護專線」實施通報。另通報
社政單位(「關懷e起來」網站或「113保護專線」)之時間,須於校
安通報中登載敘明。
六、請各校依本案說明落實辦理,並利用集會時機實施宣教,務使學校
教師與相關業務同仁知悉相關規定。
七、本案相關附件,如需下載請至本府教育處公告第44173號下載。
  • 附件一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57912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153號函「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 (如附件1)。案內第1類案件包含3種類型略以:(1)校園霸凌案 件:係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所指校園霸凌行為... (3)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2款第6目,少年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 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 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四、又依內政部102年6月10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312號函(如附 件2)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報疑義乙節略以:倘學校發 生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時,教育人 員等責任通報人員仍應依兒少法第53條等規定進行通報。 五、綜上,若學校發生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 案件時,學校須指派專人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進行校安通報, 並至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站或以「113保護專線」實施通 報。另通報社政單位(「關懷e起來」網站或「113保護專線」)之 時間,須於校安通報中登載敘明。 六、請各校依本案說明落實辦理,並利用集會時機實施宣教,務使學 校教師與相關業務同仁知悉相關規定。 七、本案相關附件,如需下載請至本府教育處公告第44173號下載。
  • 附件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57912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153號函「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 (如附件1)。案內第1類案件包含3種類型略以:(1)校園霸凌案 件:係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所指校園霸凌行為... (3)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2款第6目,少年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 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 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四、又依內政部102年6月10日內授童字第1020840312號函(如附 件2)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報疑義乙節略以:倘學校發 生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時,教育人 員等責任通報人員仍應依兒少法第53條等規定進行通報。 五、綜上,若學校發生校園霸凌案件、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 案件時,學校須指派專人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進行校安通報, 並至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站或以「113保護專線」實施通 報。另通報社政單位(「關懷e起來」網站或「113保護專線」)之 時間,須於校安通報中登載敘明。 六、請各校依本案說明落實辦理,並利用集會時機實施宣教,務使學 校教師與相關業務同仁知悉相關規定。 七、本案相關附件,如需下載請至本府教育處公告第44173號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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