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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上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應於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旨揭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本案請轉知貴校教師知悉,如貴校教師符合旨揭令釋情形,應於114年12月21日前提供相關資料(含原敘薪通知書、職前年資證明文件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等),由貴校函報本府辦理改敘事宜(得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如逾114年12月21日始提出改敘申請,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五、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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