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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三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五、本案請轉知貴校教師知悉,如貴校教師符合本案情形,應於114年12月23日前提供相關資料(含原敘薪通知書、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職前年資證明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等),由貴校函報本府辦理改敘事宜(得溯自114年9月24日生效);如逾114年12月23日始提出改敘申請,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六、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及該部歷年函釋與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未合部分,自114年9月24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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