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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埔鎮枋寮國小附設幼兒園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 特教學生助理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多次甄選)

新竹縣新埔鎮枋寮國小附設幼兒園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
特教學生助理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多次甄選)

壹、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貳、 目的:
一、 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
二、 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
三、 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
參、 應徵條件:
一、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 品德良好,身心健全,服務熱心,具有愛心與耐心,無不良嗜好者。
三、 無下列情事者:1.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者。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情事者。
四、 須符合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五、 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肆、 甄選名額及工作時數:
甄選類別 工作時數 錄取名額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每週30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正取二名,視需要擇優備取人員。

伍、 聘任期限:自實際到職上班日起至114年第1學期結束或服務時數達核定上限(兩名共計1200小時)止。(當進用原因或經費來源消失時,將同時無條件解聘。)
如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者,於 114 學年第 2 學期續僱。
陸、 工作內容:
一、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及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二、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三、 每日需填寫服務紀錄,至少每週核章乙次,留校備查。
四、 協助輔導室各項業務及與特殊教育相關之交辦事項。
柒、 工作待遇:
一、 每日工作6小時,依學校彈性安排之。
二、 支薪方式:福利依據新竹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時薪190元,寒暑假不支薪亦無勞健保,上班期間可辦理勞健保及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
捌、 報名事項:
一、 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114年8月8日至8月12日公告於本校網站
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填寫。
二、 報名手續:
(一) 填寫基本資料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
(二) 繳驗證件:
1. 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繳交(A4格式)。
2. 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者不得報名),及身分證影本。
3. 畢業證明文件及影本。
4. 應徵者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應徵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 報名地點及方式:新竹縣新埔鎮枋寮國小附設幼兒園,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四、 學校地址:新竹縣新埔鎮上寮里義民路350號,洽詢電話:(03)5882081轉106。
玖、 甄試事項:
一、 報名日期與時間如下表:
日期 時間
第1次 114年08月13日(星期三) 上午8:30-9:00止
第2次 114年08月18日(星期一) 上午8:30-9:00止
第3次 114年08月19日(星期二) 上午8:30-9:00止
二、 口試日期與時間如下表:
日期 時間
第1次 114年08月13日(星期三) 上午9時30分起
第2次 114年08月18日(星期一) 上午9時30分起
第3次 114年08月19日(星期二) 上午9時30分起
三、 甄試地點:新竹縣新埔鎮枋寮國小會議室。
四、 甄試方式:面試,訪談特教理念及相關特殊教育工作經驗。
五、 甄選成績及項目評分表如附件。
六、 備註:倘若第1-3次甄選未足額錄取,將續辦第4-6次甄選,甄選日期另行公告。
壹拾、 錄取事項:
一、 錄取公告:當日甄選結束17:0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二、 錄取報到注意事項:
(一) 正取人員接獲錄取通知後,應於甄選結束隔日12:00前至本校幼兒園報到繳驗學經歷證件正本,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權。
(二) 如有正取人員放棄錄取或被取消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三) 備取人員應於指定日期攜帶有關文件,到本校辦理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四) 錄取人員於報到後二週內時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X光透視合格),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慢性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五) 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壹拾壹、 特別說明:
一、 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陳報新竹縣政府核准始行生效,且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9小時以上在職訓練或研習(上開時數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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