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所屬學校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一案,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查教育部114年8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72854號函略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
下簡稱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係該部依113年8月
9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增訂,明定代理
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
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現行聘任辦法並無代理教
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二、本府前以114年10月23日府授教人字第1149552518號函轉
本縣各級學校略以,為回歸聘任辦法規定之意旨,本府預
計修正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
敘之規定,並擬自115年2月1日修正生效。
三、現囿於多所學校反應,現行代理教師甄選困難,且鄰近桃
園市政府仍維持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
敘之規定,倘本縣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
辦理改敘之規定,恐更無誘因招募優秀代理教師,爰本府
暫緩實施「自115年2月1日起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
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維持原來補充規定。
四、又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
規定第10點第6項,「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
以學校審定之日生效。」,本縣現行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
歷辦理改敘一案,並非比照專任教師提敘3級(學士取得
碩士)/提敘2級(碩士取得博士),而係依其取得之學歷
改支其起敘薪點(碩士改支245薪點/博士改支330薪
,惟倘其業經採計職前年資且已超過前開起敘薪點,
則不再辦理改敘。
五、各校現職代理教師自115年2月1日起至本函下達日止,有
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者,應於本函下達後
1個月內檢齊證件向學校申請辦理改敘,並得溯自取得畢
業證書之日起生效(若無法確認畢業證書核發日期,得以
切結方式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
予轉知所屬現職代理教師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
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
下簡稱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係該部依113年8月
9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增訂,明定代理
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
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現行聘任辦法並無代理教
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二、本府前以114年10月23日府授教人字第1149552518號函轉
本縣各級學校略以,為回歸聘任辦法規定之意旨,本府預
計修正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補充規定,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
敘之規定,並擬自115年2月1日修正生效。
三、現囿於多所學校反應,現行代理教師甄選困難,且鄰近桃
園市政府仍維持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
敘之規定,倘本縣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
辦理改敘之規定,恐更無誘因招募優秀代理教師,爰本府
暫緩實施「自115年2月1日起取消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
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之規定,維持原來補充規定。
四、又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
規定第10點第6項,「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申請改敘者,
以學校審定之日生效。」,本縣現行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
歷辦理改敘一案,並非比照專任教師提敘3級(學士取得
碩士)/提敘2級(碩士取得博士),而係依其取得之學歷
改支其起敘薪點(碩士改支245薪點/博士改支330薪
,惟倘其業經採計職前年資且已超過前開起敘薪點,
則不再辦理改敘。
五、各校現職代理教師自115年2月1日起至本函下達日止,有
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者,應於本函下達後
1個月內檢齊證件向學校申請辦理改敘,並得溯自取得畢
業證書之日起生效(若無法確認畢業證書核發日期,得以
切結方式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
予轉知所屬現職代理教師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
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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